福建:建污水垃圾处理厂必须缴纳保证金


9月17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补充通知,全面加快和规范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今后获得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投资建设资格的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通知》要求,现有投资运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引入民营资本、外资等社会资金参与改制工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政府不得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合同约定支付运营费用之外的财政补贴。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进行工程扩建时,可通过现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引入投资企业合作、公开招投标拍卖等三种方式进行。
据介绍,获得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投资建设资格的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具体数额由招标人确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投资的5%。而获得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承包经营权的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不高于年运营成本的10%。
此外,城市垃圾处理厂实行产业化改革后,如税收方面,根据现行法规暂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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