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采取新措施防治二氧化硫污染


记者日前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针对我国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大大超出环境自净能力、近1/3国土酸雨污染严重的现实,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将采取多项旨在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新措施。
  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新措施包括:
  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对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在按程序审批后,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需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在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两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要严格按照基本程序审批,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
  西部“两控区”以外的燃煤电厂,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环境容量等环保要求的,也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可预留脱硫场地,分阶段建成脱硫设施。在西部地区建设燃用特低硫煤(含硫量小于0.5%)的坑口电站,有环境容量的,可暂不要求建设脱硫设施,但必须预留脱硫设施建设场地。
  为平衡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而由地方政府承诺的各类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确定的137个重点治理的燃煤电厂脱硫项目必须按期完成,目前尚未启动的项目必须限期实施。对拒不实施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国家确定治理项目的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不再审批该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2000年以后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西部燃用低硫煤的坑口电站除外),应限期在2010年之前建设脱硫设施。2000年前批准建设的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超过标准的,应限期建设脱硫设施。
  抓紧制定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折价办法等鼓励脱硫的经济政策,建立电厂上网电价公平竞争机制。
  燃煤电厂要在5年内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促进电力结构调整和清洁电力发展。国家将修订现行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促进新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控制,推动现有电厂脱硫。
  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用于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污染防治。 摘自-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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