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节约能源条例,这标志着吉林省在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资源方面将有法可依。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相关节能措施:利用可再生资源、垃圾和工业生产余热、余压以及回收可放散的可燃气体;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建造节能型建筑;使用乙醇酒精燃料、甲醇燃料等清洁燃料和燃油节能添加剂;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等生物质能源以及太阳能、风能、地热等能源。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统计部门以及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摘自-中国环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