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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集团污染被罚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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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环保局决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川化集团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这是环保部门针对企业单个环境污染行为开出的最高单项罚单。 2003年11月,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开始进行技术改造。2004年2月11日,该公司技改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试生产。在2月11日~3月2日试生产期间,第二化肥厂用于处理水污染的水解、解吸装置中两台给料泵因故障没有运行,产生的工艺冷凝液没有经过有效处理,大量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经2月27日、28日连续监测分析,外排污水中氨氮浓度最高达7618毫克/升,导致沱江中下游水体氨氮严重超标,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既未依法及时报告环保部门,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百万人饮水中断,水生生态功能遭受严重破坏,鱼类大量死亡,给社会生产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四川省环保局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违反了污染事故应急措施和及时报告的法律要求,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二款关于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规定,于3月26日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处罚决定书还规定,限该公司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除追缴罚款外,还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据悉,有关方面正就本案所涉其他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摘自-中国环境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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