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启动


本报讯(实习记者 原二军) 4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联合召开2004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和重点。会议由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主持。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出席会议并讲话。
  汪纪戎在会上指出,2003年的环保清理整顿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目前全国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保护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在今年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一是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和追究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责任,有效遏制污染反弹。二是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利益驱动行为,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三是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会议确定了今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和重点为,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等问题;淮河流域、太湖流域、三峡库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及环渤海地区等重点区域的违法排污问题,尤其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正常运行问题和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及乡镇“十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问题,尤其是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和铬盐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地方公路、矿山开发中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会议还对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提出了6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为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应有效果,六部门提出,要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在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据悉,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从2004年4月下旬起一直持续到11月,分准备动员阶段(4月下旬~5月中旬)、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6月下旬)、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9月中旬)和总结提高阶段(9月下旬~11月)。 摘自-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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