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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污水厂为死泥蚶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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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中院终审判决该厂赔偿养殖户251万多元 案件回放: 泥蚶突然大批死亡 损失500多万 同安湾凤林海域长期以来是集美凤林村民重要的水产养殖区。2002年7月,集美后溪镇凤林村养殖户王维强等人在养殖区放养的泥蚶突然大面积死亡,受污面积共46.31公顷。经检测,养殖户认为泥蚶致死原因是泥蚶体内重金属超标所致,在去年2月将集美污水处理厂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集美污水处理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3.65万元。 集美污水处理厂在一审时认为,污染在污水处理厂成立之前就存在,污水厂降低了污染;排放的污水也符合国家标准。泥蚶死亡与污水厂不存在因果关系。 污水处理厂认为泥蚶死亡另有原因。同时,排污口有禁养标志,养殖户不顾警告,应自己承担所受的损害。 集美法院审理认为,四个养殖户所放养泥蚶体内的重金属含量超标与污水厂排放的污水水样分析重金属含量对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集美污水厂无法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泥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可推定原告泥蚶死亡系因排污行为所致。 本报讯 (记者 林小红 通讯员 小林) 本报曾经追踪报道的“凤林泥蚶”遭污染一案终于尘埃落定。昨天(5月20日),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集美污水处理厂的上诉,维持原判,集美污水处理厂赔偿四个养殖户251.825万元。 污水厂说区政府也有责任 集美污水处理厂认为,他们曾向集美区政府请求设置禁养区,区政府对此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重金属污染来源于集美区政府管辖区内,由此引发的污染应由区政府解决。因此,集美区政府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成为共同被告。 集美污水厂为此提供的新证据,是集美区政府办公室发给污水厂的,内容如下:先锋电镀厂是区里引进的一家台资企业,排污管道目前尚在建设中,工业污水采取车辆运送至杏林污水处理厂处理,但此事与当地村民发生了纠纷,污水无法运送处理,企业被迫停产。希望集美污水处理厂急企业之所急,协助排污。市环保局集美分局也要求集美污水处理厂积极协助解决先锋厂的排污问题。集美污水处理厂只好接纳了这家工厂的电镀废水,正是这些水重金属含量超标,才造成泥蚶死亡。而集美污水厂并无重金属检测能力,也没有处理能力。 法院未采纳污水厂“新证据” 法院并未采纳这份新证据。按2002年4月最高院出台的证据规则,集美污水厂的证据并不能算新证据。新证据必须是一审时虽然已存在,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或者是在二审阶段新形成的证据。这份证据一审时显然就存在,但集美污水厂未提供,二审时就失去了效力。退一步说,即使这份证据能作为新证据,也达不到证明目的。它只能证明污水厂和区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而法律审理的是民事侵权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污水厂不服,可以单独去告区政府。法院因此不同意追加区政府为第二被告。 污水厂擅自扩大服务范围 市中院认为,根据《环境影响报告》,集美污水厂的服务范围为:收集集美北部工业区废水和集美镇生活污水,总服务面积可达6.6平方公里。集美污水厂在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于2002年6月28日开始接纳先锋电镀(厦门)有限公司的电镀污水,每天约200吨左右。同时,污水厂明知自己无重金属的检测及处理能力,却接纳并排放含有重金属的电镀废水,且该含重金属离子的污水事后经检测确认重金属含量超标,污染环境,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摘自-厦门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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