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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江西新余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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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在成本测算、价格听证的基础上,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将从6月1日起,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现状:城市污水亟需处理 污浊不堪的河水,散发出一股恶臭,悬浮垃圾到处可见。这是记者5月25日在百花湖公园北面,廖家江与孔目江的交汇处看到的情形。东去几百米就是孔目江第一水厂取水口,这里的水也“接纳”了城北的部分生活污水、附近的垃圾等。作为一个城市的饮用水源,袁河、孔目江的水质状况不容乐观。 我市现有城市人口32万,比1983年复市时增加了4.5倍。城市范围扩大,人口的增长带来了城市生活污水总量的增加,那些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廖家江、孔目江和袁河流域,造成水质恶化和地下水污染,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存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改善城市水环境,市政府投资3000万元建设了袁河污水截流工程 ,2003年12月城东污水处理厂开工兴建。 城东污水处理厂位于水西镇严家渡村委,占地面积130亩,总投资1.26亿,工期三年,日处理污水8万吨。投资方新余蓝天碧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东升告诉记者,目前,工程已完成投资1500余万元,明年底一期工程正式投入使用。据介绍,袁河、孔目江的污水经过处理后,可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将主要用于该工程的投资回报。 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近年来,国家对城市污水处理收费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1999年9月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提出: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用户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加收的污水处理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于补充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2002年9月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已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应在2003年底以前开征”,“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2003年,省计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关于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市建设部门和物价部门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期确定了征收方案。 方案:考虑居民承受力兼顾市场化 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经过详细的成本测算,价格听证,市物价部门制定了污水处理的收费标准。居民生活和行政事业用水每吨0.30元;工业、经营、基建和特种用水每吨0.50元。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征收。凡按规定交纳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交纳城市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目前,我市居民用水约为10吨/月,每月增加3元开支对普通居民来说是可以承受的。考虑到城市低保户生活困难,对这部分人则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从长远来看,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利于加大水源的保护力度,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同时对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卫生城市,改善水质,保护全市人民的身心健康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自-新余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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