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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那大自来水厂状告儋州市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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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集体企业被市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强制兼并为由,那大自来水厂将儋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今天(7月20日)上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水厂是集体企业 原告(那大自来水厂)在行政起诉状中称,该水厂于1966年成立、1968年投产,系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当时所有的报告和批示文件中,均注明是群众集资33万元兴建自来水厂,政府并未投入任何资金。从开始到现在,该厂的工商注册年检登记的经济性质均为集体企业。 2003年10月15日,儋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成立儋州市10万吨水厂与那大自来水厂并网运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一文,并不顾该厂职工的反对,强行接收了原告的财务档案材料和经营管理权,将原告并入该市10万吨水厂。 2004年4月26日,被告又下发《关于许环雄同志任职的通知》,任命10万吨水厂的厂长及管理人员。最近,被告又拟制了企业改制方案。 原告请求,依法撤消被告上述两个《通知》,判令被告将财务账本及财务管理移交归还原告管理,恢复原告的独立供水系统和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资格。 被告:原告资产属国家所有 儋州市政府的行政答辩状则称,被答辩人以那大自来水厂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诉状中既没有盖公章、又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所以该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市政府认定,那大自来水厂的资产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因为该水厂当初的投资均为当时的那大公社(现那大镇)及其他单位借款,没有个人投资。 同时,答辩状中还提供了儋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4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那大自来水厂资产产权归属的裁决》,该《裁决》认定那大自来水厂的资产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此外,海南佳颐会计师事务所6月14日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认为,该水厂的实收资本为那大镇政府(原那大公社)1827739.59元,国家资本金728001.70元(包括建委拨款、建行拨改贷及利息)。 答辩人提出,依法应予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的举证不合法 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当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刘忠维指出,诉状没有盖单位公章的原因是被告已令那大镇政府强制收缴了原告的公章,但原告的82名职工中的75名已签名推选职工代表提起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合适的。 原告律师同时指出,被告举证的《裁决》和《专项审计报告》都是在原告已提出行政复议并起诉后才作出的,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强制兼并合法的根据。 原告律师指出,原告从建厂至今的上级主管机关均为那大镇政府,原告资产的产权无论是集体资产还是国有资产,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其兼并无法律依据。 法庭没有作出当庭判决,此案将择日宣判。 摘自-海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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