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京闭幕通过《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表决通过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3个法律、圆满完成各项预定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新通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共8章63条。该法对我国核设施运营、核技术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作出了科学、严格、有效的法律规范,结束了多年来我国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总结我国50多年来防治放射性污染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核国家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成功经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环境保护和核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强化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安全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这个指导思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过程坚持了如下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2、既要防止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利用。3、从实际出发,建立对核设施运营、核技术应用和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进行安全、科学、统一、严格、规范管理的法律制度。4、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5、注意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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