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抗拒行政处罚并将环保部门告上法庭是非曲直法律有公断


湖北省鄂州市去年初发生的一起企业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该市环保局告上法院的事件,引起了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鄂州市环保局在一审被判败诉后,坚决捍卫环保法尊严,迅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获得了胜诉。
  鄂州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的油库坐落在鄂州市凤凰街办菜园头村九组,油库的北面是村民周龙元承包的鱼塘。该鱼塘与油库的鱼塘相邻,中间隔一条长60米、宽平均3.4米的塘堤,中油公司输油管道从江边码头经油库鱼塘堤埂到库区。2002年1月16日中油公司对输油管道顶水作业。2002年1月17日周龙元承包的鱼塘发现死鱼,同月18日,市环保局对该塘水体采样监测和现场勘验。认为中油公司在2002年1月16日对输油管道进行顶水作业时将含油废水排入附近水体,造成水体污染,于2002年3月4日向被上诉人下达处罚告知书。同年5月9日对中油公司作出鄂州环罚字【2002】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中油公司罚款4万元。中油公司不服,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市环保局公开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市环保局在对周龙元承包的鱼塘水体采样时,没有依法告知中油公司到现场监督采样,监测报告也未送达中油公司,剥夺了中油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市环保局对中油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其听证,属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1、3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市环保局2002年5月9日对中油公司作出的鄂州环罚字【20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驳回中油公司要求市环保局公开道歉的诉讼要求。
  市环保局不服判决,迅速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维持该局对中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核实认为:一、市环保局根据周龙元申请作出监测报告是真实有效的,该监测报告是否送达被处罚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的解释,认为按有偿服务原则,谁委托监测就向谁送达。作为环保执法部门并不需将该报告送达给被处罚人。对于该项解释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信。市环保局按照相应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要求,采样、化验、分析、统计进行监测符合法律规定,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予以确认。二、市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才适用听证程序)未告知中油公司听证程序并未违背法律规定,决定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市环保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因此,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02】鄂城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二、维持市环保局2002年5月9日对中油公司作出的鄂州环罚字【2002】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终审判决生效后不久,中油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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