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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减免污水处理费按新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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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处污”不达标要追缴 9月21日,记者从市政部门获悉,从22日起,南昌市将对全市所有可核减或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和单位进行重新“过筛”。 两种情况可减免处理费根据今年新出台的《南昌市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凡不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规范范围之内或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单位和个人,将不用缴纳污水处理费,只需按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者,可适当地核减污水处理费。 从本月下旬开始,需核减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可持相关的“污水等级鉴定书”向市政公用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公用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批复;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须出示已缴纳“排污费”的凭据,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自行“处污”不达标仍要追缴 即日起,南昌市环保部门将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低于原核定的达标等级,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将按照规定,追缴该排污企业当月的与正常污水处理费的差额,并从下月起,恢复收取正常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处理费要罚款按照规定,需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未缴纳的,将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依法委托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欠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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