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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长丰“水改”的市场化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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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2年起,安徽省长丰县进行了一场农业用水供给方式的改革:长丰县所有水管单位都组建农业供水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需要用水的农户按实际需求量直接向供水公司买水,一改过去由乡、村统一安排取水供水,统一收取水电费的办法。长丰县水利部门认为此举对农业生产用水的供给方式进行了根本性改革,是要让人们树立“水是商品”的意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改革还无法逾越现有供水设施、耕作规模及农户观念的制约。 应当说,长丰的水改方案有利于水利部门尤其是供水公司明晰责任,有助于农民增强节水意识,最主要的还是有助于当地水管部门的水费征收。但是,这一改革当前所面临的困境,却并非仅仅是因为“无法逾越现有供水设施、耕作规模及农户观念的制约”等因素。其更为深层的原因在于,长丰水改方案无形中将公共利益部门化,损害了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伤害了水资源利用的社会公平,其改革办法实质上是一个市场化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水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而要将公共资源变为商品,就必须支付占用公共资源的补偿。而在长丰水改方案当中,作为公共资源管理者的水管部门,自身直接组建了供水公司,并且以公司私有的形式向当地村民出售农业生产用水。这就等于直接把作为公共资源的水异化成了商品,而供水公司成了水资源的惟一所有者,无形中剥夺了当地农民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因而也就伤害了社会公平,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地方水管部门是水资源的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便民水利工程的建设。而长丰水改方案则直接把水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异化成了经济利益,无形当中抹去了其在便民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责任,同时还把自己部门本应尽到的管理责任物化为水资源损失补偿的经济利益,并冠之以市场化的名头,其实质是政府职责错位。 综合两方面的因素,长丰所谓的农业用水市场化改革,其实质上无非是披着市场化外衣的对公共资源的剥夺,是公共利益的部门化、私有化——农民支付了使用水资源的成本,但这一成本并没有真正地补偿到公共资源的损失上去,而是进入了水管部门的腰包。水管部门不仅占用了公共资源,而且侵吞了大部分水资源损失的补偿资金,成了水资源消减的受益者。当管理责任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之后,必然导致管理者角色的迷失,进而强化经济利益,从而导致水资源管理的另类松懈或恶性开发,最终伤害当地的水体资源,造成无法弥补或挽救的恶果。 说到底,市场化绝不是一部分人打着市场的旗号侵占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也绝不是通过让一方获取经济利益,而让利益受损方增加商品意识。水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公共资源,在水资源已日益珍贵的今天,我们要大力倡导节约用水,同时也必须对那些披着用水市场化外衣的改革保持足够的警惕。水资源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任何时候,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都应以社会公平和代际公平为底线。 (新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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