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再生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水资源紧缺情况,为了加快污水资源化进程,安全规范的使用再生水,特做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中的再生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后的再生水和建筑中水)
二、本市提倡、鼓励使用再生水。凡建设再生水设施必须按有关法规,符合本市建设的有关要求,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根据国家标准,再生水的使用范围包括: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和景观环境等。
四、再生水不得饮用,不得与人体直接接触,不得用于洗浴业。
五、再生水生产单位的出水水质要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后的再生水和建筑中水要按有关规定定期自检,保证出水达到水质标准。
六、市水务局负责再生水的水质监督,定期对再生水水质进行抽检。
七、凡经营再生水销售的单位,与再生水使用单位必须签定供水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再生水的使用范围和水量,并注明不得私自改变用途或私自转卖。合同签定后要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月将再生水销售情况明细表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现阶段建筑中水暂不得外售。
九、再生水入户管线要有明显标识,区别于上、下水管线;再生水运送车辆要明显标注“再生水”字样。
(北京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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