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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环保局加强生物发酵、化工固体废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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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防治恶臭气体污染,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济宁市环保局加强了对生物发酵、化工固体废物的管理:
一、凡从事晾晒、加工、贮存生物发酵、化工固体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过环保等部门的许可,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二、全市范围内严禁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晾晒、加工、贮存生物发酵、化工固体废物的活动,特别是禁止在市中区、高新区、任城区(东、南、西外环路外围2公里、北到日东高速)范围内的任何区域从事上述活动。
三、已从事生产、加工、贮存生物发酵、化工固体废物的必须按照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要求限期清除。
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除依法罚没其生产设备,并将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污染事故或者严重影响的,将依照《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国环境保护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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