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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奖惩分明整治大气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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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济宁市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并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责成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该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市环保、工商、公安、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紧密配合,严格执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定市区建成区内全面禁止燃煤茶水炉、小于1吨/小时燃煤蒸气锅炉和小于0.7兆瓦/小时的燃煤热水锅炉,不得新上10吨以下锅炉。市区各煤炭供应和使用单位一律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量大于1%、灰分大于25%的煤炭。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 该市积极防治废气、恶臭和扬尘污染,禁止在建成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对建设施工全部实行围挡作业,严格控制扬尘。所有易撒尘的运输车辆要全部进行遮盖、封闭运输、料堆、煤堆、灰堆必须做到密闭、半密闭堆放或洒覆盖剂。市区建成区内严禁露天烧烤,不得从事畜禽养殖、制革、管胶炼制、骨粉、鱼粉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同时对在用机动车达不到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允许上路行驶。环保、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合理控制出租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等机动车数量,在用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废更新,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摘自-中国环境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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