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建设部门获悉,从2005年起,全省所有城市都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同时征费标准作了小幅调整。对于已建成或正在建设污水处理厂,城市的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最低为0.50元/吨;尚未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城市的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得超过0.50元/吨。另外,对现行的城市自来水公司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票制进行改革,实行供水、污水一票制,以保证足额征收。 根据通知,在城市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和居民,不管是从自来水公司取水,还是从自备水井及江河湖泊、水库等水源取水,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没有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部门按其设施供水能力核定的用水量征收。(记者闫俊峰) (山西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