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对专项治理资金实行追踪问效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山西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获悉,今后凡是已得到财政环保专项治理资金补贴,用于污染防治的项目单位,若随意改变治理资金的用途,胡支乱花,挪作他用,逾期又不验收环保治理工程,3年内将不得申请使用专款。
  根据规定,今后,凡是中央和省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每年都要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凡是接受中央和省环保专项资金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污染防治项目,都要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以此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追踪问效,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联手进行,每年追踪问效不少于一次。绩效评价和追踪问效,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须书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据悉,各部门是否扣留、滞留、挤占、挪用环保专款,项目单位是否违背申请项目时的承诺且挪用或违规使用资金,资金有没有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保效益等,都将在追踪问效、绩效评价时一一查证。对于环保工程竣工验收,则规定延期验收需经批准,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以消灭半拉子、半吊子工程。而且,总投资大于500万元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时还需提供经批复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总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需提供排放监测报告表。
  若经查实乱用环保专项治理资金,一律予以严处。项目竣工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项目单位在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摘自-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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