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吉林频道5月5日电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并以议案的形式报送省人大审议。
该《条例》共分为五章,三十二条,分别对立法目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该条例明确了“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的或者责任人无能力履行责任的或者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该《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实施后,在全国范围内关于对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启动较早的地方性法规。 (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