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法新实施办法催生用水节水新思维


7月1日,修订后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这部历经4次审议方得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究竟将带来哪些变化?带着这一问题,记者专访了法规起草者之一、四川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
  
  变化一 统一管理
  
  原状:原实施办法规定水资源实行“分部门管理”,致使水资源管理体制混乱,多龙管水、城乡分割,严重影响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管理保护。
  
  破题:2002年10月1日,施行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正式修订实施。新水法提出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除了明确“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外,也提出“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同时,在省管的重要江河、湖泊,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管理、监督职责。
  
  为体现法规对广大农民用水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在明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同时,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在有偿使用之列。
  
  变化二 规划利用
  
  原状: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重要依据。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水资源管理长期重利用,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使得对水资源浪费缺乏制约措施,致使水资源浪费严重,利用率低。
  
  破题:实施办法专设一章,明确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市、州、县(市、区)编制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且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服从国家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规划;市、州、县(市、区)的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实施办法第11条还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在省管的江河湖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同意的水工程,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动工建设。
  
  变化三 保护优先
  
  原状: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发轻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在一定程度上使我省江河湖泊污染严重,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远落后于水污染和水环境恶化。
  
  破题: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及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实施办法规定了省管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省管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及市(州)、县(市、区)管辖河流水功能区划定的原则。第15条要求,利用江河、湖泊从事集约化养殖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供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试水源水质的活动。
  
  实施办法同时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达到采补平衡。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要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限制开采区。
  
  变化四 采砂许可
  
  原状:在四川一些地方,既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又要办采砂许可,两种许可、两种收费给当事人设置了不必要的门槛。
  
  破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一件事只能一项许可的规定,并参照国务院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四川省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区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砂石资源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变化五 节约用水
  
  原状:作为水资源比较充沛的省份,全省人民一直未给予节约用水以足够的重视,致使水资源浪费严重。
  
  破题:实施办法新增一章,专门强调水资源合理配制和节约使用。办法规定,省管重要江河、湖泊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同时,四川省有关行政主管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用水定额。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除外)。为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和合理配置,实施办法还提出实行取水计量收费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及推广节水器具等。
摘自-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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