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达到欧Ⅲ将有享受优惠的可能


 提前生产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欧Ⅲ标准)的轻型车企业、购买这种轻型车的消费者,以及提前生产第三阶段标准油品的生产企业将有可能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这种优惠政策具体的实施时间和优惠幅度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商议后最终确定。

  在8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汽车及油品低污染排放技术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课题评审会上记者了解到,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石化经济技术研究院、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等单位承担的国家环保总局与德国大众(中国)有限公司合作项目的这一课题已基本完成。

  据介绍,我国政府在2000年提出了对提前达到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标准的小汽车给予减征30%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有效地引导了汽车生产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销售更加环保的汽车产品。而我国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将在2008年左右执行,因此有必要研究更加有效的税收激励措施,鼓励企业生产和消费者购买低排放汽车。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说,此次研究有几项重要突破:一是首次考虑到了燃油的因素。要达到更加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油品的质量也应相应提高,此项研究首次提出了对提前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燃油生产企业也应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首次联合了汽车、石化两大行业共同进行激励政策的研究,研究成果更全面、更科学;三是对欧盟汽车和石油行业的税收政策体系和国外低排放车及清洁燃油的经济激励政策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对比研究目前国内采用的税制和具体税种的优缺点,同时结合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研究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鼓励低排放技术发展的经济激励政策组合方案。

  该项研究显示,我国已确定于2007年7月1日执行轻型车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一年后则要求车辆加装OBD系统,即车载诊断系统),假设相应的油品标准也在2007年7月1日执行,则可以从2006年开始同时对汽车企业、燃油生产企业和消费者执行所建议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采取以下梯度进行实施:对于提前一年以上达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加装OBD系统)的汽车生产企业,或提前达标产品的购买者,提供最高级别的税收优惠;对于提前一年内达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加装OBD系统)的汽车生产企业,或提前达标产品的购买者,提供次一级的税收优惠;对于提前达到第三阶段油品标准的生产企业,减征消费税或对使用先进设备生产优质燃油的企业实行进口设备减免关税。

转自: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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