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政策保障


本报3月7日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规划纲要(草案)强调,“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2005年达到55.8%,2010年达到60%;耕地保有量保持1.2亿公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达到20%。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要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人工建设为主向自然恢复为主转变,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加强水污染防治,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大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和汽车尾气治理力度。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实行强有力的环保措施,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摘自-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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