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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鼓励民资投建农村饮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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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商机:“十一五”时期,加快“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完成农村高氟水饮用改造国债项目建设,全市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163.5万人,农村饮水安全人口比例达到90%以上。“十二五”时期,彻底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全面改善农民饮水条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资本投入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
对于相关民间资本进入工程建设,政策在五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资金筹措:建立受益者合理承担、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方政府适当扶持、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相结合,多渠道筹资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机制。城镇水厂向农村辐射的供水工程,以市场运作为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与经营,鼓励受益者以出资、出让的方式参股。鼓励以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办法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也要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积极包装项目,加大向中央、省级部门争取资金的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市财政从2006年开始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补助市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信贷政策:鼓励各商业银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对项目资金到位、运作规范的供水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放长;允许以项目的收益权、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 (三)用地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行政划拨,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四)税费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7号)的规定,供水企业的增值税可按销售收入的6%征收。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10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等,原则上不计收污水处理费。面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需架设输电专线的,只收取成本费,其运行电费给予优惠。 (五)水价政策: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制定、调整农村供水水价要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城镇生活用水水价。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一事一议”办法兴建的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农村供水厂(站),供水价格按工程运行成本核算,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定和程序确定,不得搭收其他名目的各种收费。 摘自-金华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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