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不节水水器具年内“退役”


  今年12月底前,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使用的不节水的用水器具将陆续“退役”。为了推进乌鲁木齐市的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乌市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标准>》的通知。

  《通知》要求乌鲁木齐市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与工作场所,各经营服务性、公益性公共场所,由房屋或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在2006年12月底前更换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龙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4种用水器具。

  同时自2006年4月1日起,在乌鲁木齐市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商所采购和使用的龙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4类用水器具,必须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设计单位在给建筑设计这些用水器具时,也应严格按《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设计。

  自2006年4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龙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了对销售不合格生活用水器具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外,还将记入乌鲁木齐市企业信用监督信息系统。

  有关部门还会对在建工程,特别是对公共建筑使用的水器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将不合格用水器具按照合格标准签字的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将上述违规企业记录在建设行业不良业绩档案。

  而建筑设计单位未按《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设计的,将受到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范琼燕)
摘自-都市消费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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