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出台 |
|---|
| 根据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专家库分国家库和地方库,国家库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和管理,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设立部门应当公布专家入库需求信息与条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设立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根据“办法”,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二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三是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四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五是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 “办法”规定,确定参加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办法”同时提出,设立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存在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等问题时,将由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 (中国环境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