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1994年6月24日,国家环保局发布) 一、总则 1.本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管〔1994〕140号文、国家环境保护局环控〔1994〕 199号文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4〕702号文制订。 2.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管〔1994〕140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化学品。 3.本收费标准的收费执行机构是“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 1.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外商或其代理人交纳登记费2000美元或按付款日汇率 的等值人民币。有效期5年。 2.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①从国外向中国出口的外商或其代理人:每个合同交纳登记费10000美元或按付款日汇率 的等值人民币。 ②国内从国外进口者:每批进口交纳登记工本费2000元人民币。 ③国内向国外出口者:每批出口交纳登记工本费2000元人民币。 三、附则 1.如果国内商贸机构的驻外机构向中国出口任何化学品,则该机构视同为外商。 2.本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3.本收费标准自《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 国家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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