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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

2007-7-5  来源:中华环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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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办)和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近年来,在国际上有害废物和垃圾跨国间转移逐渐加剧,这已成为当今全球性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发达国家将大量的工业和生活废物,特别是其中的有害废物通过各种途径,以种种名目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有些地方和单位,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也让一些境外的有害废物和垃圾进入境内。这种现象的实质是转嫁环境污染,不仅对输入国造成重大危害,而且也对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产生严重影响。为了控制这种转移,国际上于1989年3月通过了控制这些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我国已签署了该公约。为了控制有害废物和垃圾进入我国境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境外的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我国。这类废物(含废料,下同)的范围见附件一。
    二、凡在本通知前已经与外商签订接受这类废物的合同者,必须在1991年6月15日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批。
    三、不允许将境外的如附件一所列废物进入我国境内倾倒、处置。对于特别需要附件一所列废物作为原料、能源或再利用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废物的进口者和利用者必须对所进废物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报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所需费用由申请废物进口者和利用者承担。
    四、进口废物审批程序是: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向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内容见附件二;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初审,再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复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五、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应立即向有关环保部门申请报验,海关凭环保部门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将附件一所列的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境内者,环保部门应当责令进口单位将废物退运出境,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口岸海关。
    七、本通知自1991年4月10日起实行。
    附件一:有害废物和垃圾类别
    一、含氰废物
    二、含多氯联苯废物
    三、废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
    四、含有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铜、锌化合物的废物
    五、石棉废物
    六、废酚和酚化合物
    七、醚类废物
    八、废有机卤代化合物
    九、废无机氟化合物
    十、废金属羰基化合物
    十一、含多环芳烃废物
    十二、废有机溶剂
    十三、废卤代溶剂
    十四、废油和乳化液
    十五、从精炼、蒸馏、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十六、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十七、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十八、废酸、废碱液
    十九、爆炸性废物
    二十、废药物、废药品和临床废物
    二十一、从往家收集的废物
    二十二、从焚烧往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二十三、工业垃圾(如建筑施工垃圾等)、污泥。
    附件二:进口废物特别申请书
  
  
  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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